论坛君 发表于 2016-2-24 22:01:18

好消息!福建3月起下调房屋转让手续费,三种情况免收费~~

有计划转让房屋的小伙伴再忍几天,因为从2016年3月1日起,在三种情况下,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的腻。
近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房屋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出台不少新标准,不仅收费标准有下调,手续费承担方式也更灵活,而且减免力度也更大了,让我们一起一度究竟。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最高不超3万元/宗房屋转让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相较此前执行的收费标准,此次出台的新标准各项收费均有下调。

其中,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由每平方米3元降至2元;存量住房(指二次交易或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行交易的)由每平方米6元降至4元,二者降幅均约为33.3%。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由每平方米2元~12元不等降至统一的6.5元,最高降幅约为45.8%;存量住房由每平方米4元~20元不等降至统一的11.5元,最高降幅为42.5%。
同时,通知明确,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宗。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除外)按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新增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屋面积指房屋建筑面积。
不仅是收费标准下调了,手续费承担方也更灵活。其中,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与旧规相同。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旧规则是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种情况可免手续费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台的新规,房屋转让手续费的减免力度也更大了。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并明确三类情况可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分别是,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另外,小微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收费要公示通知还特别明确,收费单位应认真落实收费报告制度,按时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转让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其收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执行。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三、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四、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五、小微企业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房屋转让手续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收费单位应认真落实收费报告制度,按时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10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1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服〔2015〕291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1月29日
来源:宁德晚报/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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