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宁德蕉城一女子标会致会员损失百余万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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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1: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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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1596255元,返还各会员。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龚某某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300元上标的互助会一场,500元上标的互助会一场、1000元上标的互助会一场、1000元下标的互助会一场,吸收会员共计383人次入会,非法吸公众存款共计11809796元。2015年1月,被告人龚某某因部分会员无法返还会款而倒会,造成报案的23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596255元。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11809796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会员损失达1596255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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