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天降横财”据为己有 法院判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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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0: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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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莫名多了一笔钱款,原是别人粗心打错款,该不该返还这“烫手的山芋”,法律已有答案。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谢某不当得利款18679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原告从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一批蛋,计货款18679元。2015年4月9日,原告将上述货款打入该公司指定的账户,但因原告不慎错误将被告账户抄在货物销货单上,导致本要转给上述公司的货款18679元错误转入到被告银行账户内。而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未将该款项归还原告。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本案中,原告因疏忽将18679元款项汇到被告的银行账户,应认定该款由被告占有;因被告占有该款无合法理由,故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宁德网(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叶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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