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对部分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现行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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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8: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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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对部分城镇独生子女家庭
进行奖励扶助的现行政策
如下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的文件精神,对部分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年满59周岁的当年10月前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审核通过的对象从60周岁开始每人每年可领取1200元,属于低保的每人每年可领取2400元。

城镇奖扶对象申报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纳入城镇奖扶);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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