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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借口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可能一时得逞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怎么回事呢
2011年8月 ▼▼▼ 姚某龙、周某蕉夫妻和福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在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止 将俩人名下位于福鼎市区某处房产抵押给银行 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担+.保
2013年9月 ▼▼▼ 依据以上《最高额抵押合同》 姚某龙向福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00000元 并约定在2014年8月底还款,按季结息 但还款届满后,姚某龙却迟迟未偿还借款
▼▼▼ 姚某龙夫妻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物权一案
福鼎法院判决姚某龙夫妻偿还借款本息
将两人名下已抵押给银行的上述房产 予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偿还债务
★ 我的房子早就已经租出去了 ★ 这是被执行人姚某龙
在法院决定将姚某龙名下房产执行拍卖时 “甩”给执行法官的一句话 本以为这样便可以 延迟法院延迟拍卖自家房产 他靠的是不过是 法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带租赁关系的不动产买受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只有所有权而没有使用权,如果租金一次性付清,买受人还将面临不动产被无偿使用的情况。
可是乍一看
“租期20年”、一次性付清…… 执行法官当即觉得这个合同有问题 便着手合同审查工作 并告知姚某龙
“如果提供假合同,面对他的会是拘留、罚款”
在事实面前 姚某龙最终承认 “这个合同是伪造的……” …… 后姚某龙被司法拘留15天 并缴交罚金10000元
来源:福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