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也有人偷小孩?请看福鼎检察院2015年的一份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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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8: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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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5〕380号
被告人江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3198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在福鼎市**乡**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巷**房(无门牌×。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5年6月2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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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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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拐骗儿童罪
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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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甲至本市**街道**村**小区**栋**号,趁该民房房门未锁,进入房内,后见四楼后间有一约三个月大的男婴,遂乘房内无人之机,将该男婴抱回其位于本市山前街道陈家巷的住处欲自行抚养。同日18时许,被告人江某甲在其丈夫钟某某的陪同下,将该婴儿送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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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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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江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表、中国**人联合会**人证、******病人疗养院疾病证明书、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钟某某、江某乙、余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江某甲供述和辩解。
4.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以盗窃手段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在案发期间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林宗和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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