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福鼎老赖栽了!法院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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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6 14: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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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鼎法院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件2人
大家都知道主动履行、积极配合才是正道
任何“斗智斗勇"都是耍流氓
然,2017即将过半
又一名老赖“智”“勇”的故事正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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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机关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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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01
民间借贷一审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淑萍、施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淑萍及施某偿还林某借款人民币1464万元及利息,后黄淑萍不服提起上诉。
News 02
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9月16日,福鼎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并邮寄送达判决书,黄淑萍于2012年10月27日签收,施某拒收。
News 03
拒不履行

因被告人黄淑萍及施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2012年12月25日林某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以邮寄方式与2013年1月10日向黄淑萍、施某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但黄淑萍、施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News 04
部分还款

被告人黄淑萍之后通过现金转账及拍卖房产的方式归还了林某818万元,但仍欠林某646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黄淑萍、施某依然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

News 05
转移财产
2013年4月10日,擅自将自己名下的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上的4套房产以总价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此外,被告人黄淑萍、施某还于2013年5月9日将施某名下的公司30%的股权作价180万元转让给黄某成。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施某另案处理
黄淑萍的故事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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