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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鼎法院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件2人 大家都知道主动履行、积极配合才是正道 任何“斗智斗勇"都是耍流氓 然,2017即将过半 又一名老赖“智”“勇”的故事正在上演
▼▼▼▼▼▼▼ 检查机关指控 ▼▼▼▼▼▼▼
News 01 民间借贷一审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淑萍、施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淑萍及施某偿还林某借款人民币1464万元及利息,后黄淑萍不服提起上诉。 News 02 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9月16日,福鼎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并邮寄送达判决书,黄淑萍于2012年10月27日签收,施某拒收。 News 03 拒不履行
因被告人黄淑萍及施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2012年12月25日林某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以邮寄方式与2013年1月10日向黄淑萍、施某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但黄淑萍、施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News 04 部分还款
被告人黄淑萍之后通过现金转账及拍卖房产的方式归还了林某818万元,但仍欠林某646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黄淑萍、施某依然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
News 05 转移财产 2013年4月10日,擅自将自己名下的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上的4套房产以总价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此外,被告人黄淑萍、施某还于2013年5月9日将施某名下的公司30%的股权作价180万元转让给黄某成。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施某另案处理 黄淑萍的故事未完、待续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请不要用任何不恰当的手段躲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