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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的 通知 闽政办〔2017〕51号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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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到2018年如期完成我省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脱贫任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结合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部署安排,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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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全省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工作成效考核,考核对象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步实施的建档立卡省定贫困人口和其他造福工程易地搬迁人口的搬迁工作,依据《福建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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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4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突出对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的考核。 (二)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责任考核。 (三)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确保程序合理、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5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搬迁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完成情况。 (二)搬迁对象精准情况。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对象已搬迁的准确情况。 (三)住房建设和安置情况。重点考核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执行情况、搬迁入住情况等。 (四)安置住房建设资金补助情况。重点考核各级政府对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情况。 (五)搬迁对象脱贫情况。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稳定脱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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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我省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脱贫任务完成后将不再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地方自评。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对照省里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搬迁任务,对工作进展、工作实绩开展自评,形成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报本设区市汇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汇总形成本设区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于2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与各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一并报送省发改委、省扶贫办。 (二)检查核查。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估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综合自评报告、专项检查,以及相关审计、稽查结果,对全省易地扶贫工作成效做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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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主动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考核所需文件、档案、数据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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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核结果,对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在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未完成年度任务或存在突出问题的,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提出整改意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其限期整改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 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 | | | | | | | 任务完成率=已搬迁人口数÷年度下达的搬迁任务人口数 | | | 任务完成率100%者得35分,每多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分为40分,每少1个百分点减5分,最低分为0分。 | | | | 搬迁精准率=已搬迁人口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记一致的人口累计数÷已实施搬迁人口累计数 | | | 得分=搬迁精准率*10分 (最低分0分,最高分10分) | | | | 累计入住率=已搬迁入住人口累计数÷年度计划完成搬迁人口累计数 | | | 得分=累计入住率*10分 (最低分0分,最高分10分) | | | 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年度已搬迁入住安置住房总面积÷年度已搬迁入住人口数 | | | 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者得15分,超过25平方米者0分。 | | | | 住房建设资金补助率=年度安置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总额÷年度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购房)总成本 | | | 得分=住房建设资金补助率*10分 (最低分0分,最高分10分) | | | | 累计脱贫率=搬迁人口中已核定为脱贫人口累计数÷已实施搬迁人口累计数 | | | 得分=累计脱贫率*15分 (最低分0分,最高分15分) | | | | | | 100 | | |
注: 1.上述指标中的搬迁人口均指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 2.搬迁入住标准:采取集中安置的是指,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的; 采取分散安置的是指,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的。
有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搬迁任务的市、县(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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