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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2017年6月1日起 买这东西不带身份证 你们家可能都揭不开锅了
啥东西这么重要 瓶装燃气
不知道你就OUT了 赶紧和论坛君一起来看看吧~~~
注意啦!6月1日起,市民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址证明。
福建全省将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管理,并确保8月1日前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得到有效管控,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据了解,目前宁德市共有27家合法经营瓶装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仍然普及,使用率占90%左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知 闽建城[2017]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城管执法局(城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省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 ╮ 01 工作目标 ╰ ╯
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和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管控,确保2017年8月1日前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得到有效管控,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 ╮ 02 阶段安排 ╰ ╯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5月底,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管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抓紧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台账信息。4月15日前,各企业要完成餐饮场所用户和商业用户实名制、可追溯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各地区餐饮场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现实名制、可追溯;力争到5月底前,完成全部用户建档。 (二)正式实施阶段。自2017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包括送气上门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单位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向企业或供应站点(以下统称“销售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购气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 2.个体工商业用户、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购买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址证明。 (三)排查与专项检查。各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销售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其实名制销售情况及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建档情况,对辖区餐饮场所(包括单位、学校食堂)推行“实名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抽查各区餐饮场所实名制情况。6月起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对辖区所有用户(居民用户和工商业用户)的实名制情况进行排查;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加强运输车辆、人员管理。对无证无照经营或达不到安全生产及实名制销售要求的销售机构,相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是逾期整改未到位的要停业整顿。 (四)严管严控阶段。2017年7月1日至9月底,相关销售机构要切实落实购买实名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储存量和每笔销售流向信息,及时向当地燃气主管、公安等部门报告异常购销情况。8月上旬,省住建厅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全省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0月起,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认真总结实名制销售的工作经验,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管理等手段,进一步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水平。
╭ ╮ 03 职责分工 ╰ ╯
(一)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负责组织燃气企业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及经营服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和水平。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严格审核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从严把好运输源头关。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对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在供应站点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查处充装单位违规充装的各类违法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 ╮ 04 工作要求 ╰ ╯
(一)加强钢瓶充装单位管理。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属于本单位自有产权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和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推行启用条码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可追溯管理。 (二)加强供应站(点)监督管理。供应站(点)应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供应站(点)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台账,瓶装液化石油气流向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并建档备查。供应站(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三)加强钢瓶运输监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化物品运输要求。运输车辆严禁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四)提高钢瓶使用单位(个人)的安全意识。钢瓶的使用单位(个人)应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充装单位或供应站(点)提供的钢瓶。使用单位(个人)对暂不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交到充装站或检验机构代管,严禁长期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居民区,严禁将未经解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卖给废品收购站。不合格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要加强对居民用户安检工作,做好安全用气宣传。
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 王 伟 0591-87613325 省交通厅 胡树清 0591-87077883 省公安厅 胡国超 0591-87093409 省质监局 赫万里 0591-8780721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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