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予返还福鼎市秦屿镇南湾采石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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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19: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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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7年3月2日向福鼎市秦屿镇南湾采石场采矿权人发出了《限期治理通知单》,要求采矿权人立即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在30日期限内该采矿权人无反馈或未启动恢复治理,根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及保证金返还工作细则(试行)》(闽国土资综〔2015〕95号)的规定,该矿山采矿权人缴交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5.2万元)不予退还,转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项收入。现予以公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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