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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山路桐山幼儿园门前路段 “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关于 对该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的通知 鼎政综〔2017〕107号 桐山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2016年11月4日,潘必针驾驶车牌号为闽JT8778小型轿车(出租汽车)从福鼎市岙里方向往福鼎市桐山中心幼儿园方向行驶,途经福鼎市城区中山路桐山中心幼儿园门前路段碰撞路面行人,造成1人(丁鼎民)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中山路桐山幼儿园门前路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形成了《福鼎市中山路桐山幼儿园门前路段“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意见。现将调查组对该事故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同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7日
2016年11月4日13时09分许,潘必针驾驶车牌号为:闽JT8778的小型轿车(出租汽车)从福鼎市岙里方向开往福鼎市桐山中心幼儿园方向,途经福鼎市桐山中心幼儿园门前路段,碰撞路面行人丁鼎民,造成丁鼎民1人受伤经福鼎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 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该起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定职责及其后果的严重性,经调查组各成员充分的分析讨论,现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潘必针,男、49岁,系福鼎市振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闽JT8778的小型轿车驾驶人,2016年11月4日13时9分许,驾驶机动车从福鼎市岙里方向开往福鼎市桐山中心幼儿园方向,途经福鼎市桐山中心幼儿园门前路段,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通过交叉口未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潘必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由福鼎市公安局依法移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李晨,男、30岁,系福鼎市振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司日常事务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具有具体管理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存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事故发生应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福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3、朱希陈,男,系福鼎市振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提供其本人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建议由福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福鼎市振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企业责任主体不够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失。一是该公司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潘必针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希陈未能提供其本人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建议由福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一)福鼎市振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今后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好包括驾驶人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人在行车途中违章操作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生产运营安全。
(二)福鼎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福鼎市运输管理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今后要针对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及时与福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事故信息沟通,向我市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教育相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应对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的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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