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3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70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5〕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尽快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建设用地保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意见如下:
01 建立耕地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加大耕地管护力度、提高耕地质量等别
1.耕地保护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应尽的法定职责,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乡镇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内容。
2.为了提高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在上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乡镇可自筹部分资金,用于项目提质改造,自筹资金纳入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条例》不得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
▊以各乡镇自行耕地占补平衡为总原则
各乡镇应根据“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按照建设实际占用耕地数量落实补充耕地,力求在乡镇区域内达到耕地占补平衡。
▊以有偿调剂为补充
在保证我市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基础上,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通过有偿调剂其他乡镇的富余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我市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情况下,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应购买市外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以保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为总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市级储备库,各乡镇经验收并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通过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纳入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各乡镇要加大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和补充耕地项目推进,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加快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进度督促和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管理,保障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02 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与交易
▊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
自2017年6月1日起,我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严格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业主按新增耕地统购价缴纳耕地指标使用费。
市政府统购各乡镇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数,用于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在保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后,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方可由市政府向市外有偿转让。若我市储备的指标不能满足同类别、同等别的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则需向外县市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非市级重点项目由使用指标方按市场价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省、宁德市、福鼎市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计入用地成本。
▊补充耕地年度任务指标的交易
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数指标的乡镇可将指标结转下一年度。为保证我市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未完成任务的乡镇应主动对接,自主认购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数,在市内对接有偿调剂超额完成任务的乡镇成功后,市国土局可根据协议相应增加出让方的补充耕地任务数,扣减受让方的补充耕地任务数,或由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其从其他县市易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03 严格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
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缴,纳入政府预算收支管理,优先用于补充耕地、土地整治、灾毁耕地复垦应急和耕地保护等支出,以及项目乡镇、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费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市政府按1.2万元/亩(旱地)、2.2元/亩(10等及以下水田)、2.6万元/亩(9等水田)、2.8万元/亩(8等水田)、3万元/亩(7等水田)、3.2万元/亩(6等及以上水田)的标准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予以指标统购,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在下年度第一季度按任务数予以结算。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按实际完成验收数拨付指标统购费。
全市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后,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指标可有偿向市外转让。市政府按超额完成部分指标交易价格的60%计算统购。
通过提质改造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的,每改造1亩给予2万元资金配套补助。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为旱地的,工程费用投资不低于6000元/亩,水田工程费用不低于1.2万/亩。
乡镇政府工作经费:按水田5000元/亩,旱地3000元/亩从政府统购费用中提取;市国土资源局管理费用:市政府根据补充耕地完成数,按年度指标统购资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实施项目管理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评审费、劳务费、组织检查验收等,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04 强化占补平衡管理和考核
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纳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加大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执行力度,强化序时进度管理,每年6月底前应完成全年任务的45%以上,9月底前应完成80%以上,10月底前应全面完成,申请验收。
根据任务的完成进度情况,市政府将对各乡镇补充耕地任务完成进行序时考核。无法完成序时进度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乡镇,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该乡镇建设项目上报审批,暂停拨付该乡镇补充耕地项目资金。
本实施意见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由市国土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原《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鼎政办〔2016〕134号)文废止。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