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福鼎检察院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当事人,有点“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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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0 22: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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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生刑不诉〔2017〕2号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宁德市院指定

福鼎检察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该案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福鼎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月6日
将本案退回宁德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6年11月21日、2017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福鼎市**国土资源所所长,户籍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忠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宁德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根据福鼎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通过查看现状图、地形图,选择沙埕镇水澳村、官城村山场共计400余亩作为土地开发项目。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从福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调取了土地开发项目一整套的书面程序材料,按照程序材料要求水澳、官城村向沙埕镇人民政府申请立项后,转请福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刘某某审核通过。

2015年3月至6月期间,福鼎市沙埕镇水澳村、官城村2015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地申请、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便雇用挖掘机将水澳村、官城村林地上原有的植被、树木、腐殖层质的地表土全部挖翻,开垦平整为梯田式一丘一丘的旱地。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福鼎市沙埕镇水澳村、官城村2015年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导致水澳村被占用并造成毁坏的林地面积共计225亩,被毁坏的林木数量共计23625株,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7007.3元;官城村被占用并造成毁坏的林地面积共计69亩,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748.9元。

经福鼎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涉案土地地类,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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