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有需要者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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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0 22: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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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农机局关于印发
《福鼎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鼎农机〔2017〕24号

局机关各股室、福鼎市农业机械监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拖拉机事故,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1号令)和《宁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农机〔201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鼎市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管理,落实农机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培训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拖拉机事故的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第41号令)、《宁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农机〔201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市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的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 第四条本规定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 驾驶培训

  •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培训机构应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 第六条许可证申请条件
  • 教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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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 2.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租用场地的,必须提供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 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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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专用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教练车机型必须与培训机型一致。
  • 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 3.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 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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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3年以上。
  • 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取得理论教员证。
  • 3.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考核合格取得教员证。教练员应符合准教机型的相关要求。
  • 4.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 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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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包括学校负责人岗位职责,理论教员岗位职责、教练员岗位职责等。
  • 2.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 组织管理制度应统一上墙,便于监督。
  • 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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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机管理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由科教股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由科教股联合监理站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局务会同意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内发给《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第七条教练员与教练车的配备比不低于1∶1。每期培训规模按每教练车不超过6人核定。


  • 第八条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统一用《拖拉机驾驶培训计划表》并附上《拖拉机驾驶培训人员名单》,于当期开班前5日送达农机管理部门(一式2份)备案。
  • (二)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遵守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 (三)严禁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车辆从事教学活动。
  • (四)严禁聘用未取得教学合格凭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 (五)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 (六)培训机构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农机管理部门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附表7)一式两份,其中培训机构留存一份,农机管理部门一份。
  • (七)培训机构必须参加由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
  • (八)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教练车、教学人员或者教学场所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统一使用《福鼎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第九条教学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一)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人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 (三)尊重学员,文明执教。
  • (四)如实填写《福建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
  • (五)定期参加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


第三章 · 驾监督管理

  • 第十条农机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的监督管理,督促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认真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确保培训、考试过程可追溯。


  • 第十一条农机管理部门接到培训机构报送的培训计划后,重点审查培训范围、规模、场地、教学人员、教练车辆是否在农机管理部门公布许可的范围之内,培训学时是否达到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送达培训机构;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 第十二条农机管理部门在每期实施对培训业务的监督检查时,应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表》作为检查记录,每期培训过程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 第十三条福鼎市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的农机监理机构在确定理论或驾驶技能考试时间后,应提前5日报福鼎市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全部考试结束后,将当期《考试总结报告单》及《拖拉机考试申请人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报福鼎市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年度考核每年年底进行,由农机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包括: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合格率;培训期间交通违法情况;培训期间发生事故情况。


  • 第十五条教练员证每2年审验一次,由宁德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验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学水平、安全驾驶记录等。


  •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违反第八条第(一)、(二)、(三)、(七)规定的,教学人员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农机管理部门及时予以书面告诫


  • 第十七条农机管理部门发现培训机构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依照职权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需要由宁德市农机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报送宁德市农机管理部门。


  • 十八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 附则

  •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及表格
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2.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教学设备一览表
3.宁德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4.宁德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
5.福建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6.拖拉机驾驶培训结业证
7.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
8.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计划表
9.拖拉机驾驶培训人员名单
10.拖拉机驾驶培训年度考核表
11.拖拉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表
12.宁德市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学员档案编号规则
13.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
14.拖拉机考试申请人名单
15.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总结报告单
16.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17.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福鼎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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