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临时救助办法出台!快看适合哪些人?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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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6: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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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鼎政综〔2016〕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审计局:

根据《宁德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宁政〔2015〕30号文)精神,现将《福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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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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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鼎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救急救难、保障基本;
(二)政府救助、家庭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五)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
第五条  福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协调组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监管,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以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查和公示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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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在福鼎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福鼎市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含)的;
(二)拥有私家或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因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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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在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个家庭或个人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6000元。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四条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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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1.依申请受理。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办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福鼎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总额收据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③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④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4)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向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并受理。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善后,民政局在审批前,核对中心应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收入和资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对报告。
(三)审批。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及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出具的核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告知书(附件2)。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政府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紧急情况且必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告知政策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社会力量救助
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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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救助资金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上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利息;
(六)其他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临时救助资金按福鼎市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7元的标准筹集,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今后,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发放名册等资料,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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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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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2014年1月20日印发的《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鼎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鼎政办〔2014〕9号)同时废止。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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