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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办〔2017〕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丨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处非办)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径等。
第二章丨 奖励条件及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六)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设区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丨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基础上,及时将举报内容转给相关设区市处非办查办。涉及跨区域案件,由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确认主办地,由主办地处非办组织查办。
第九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各设区市处非办应进行核实,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
第十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分别设定各级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各设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处非办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设区市处非办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丨 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处非办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设区市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省处非办汇总后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处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处非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各级处非办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第五章丨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完善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报告和奖励制度,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省处非办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细则及设区市有关规定制定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