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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 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 的通知 鼎政综〔2017〕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消除我市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加快福鼎生态滨海旅游城市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央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我市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意见》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制定机关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01 严格审查增量
依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自行审查,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时将自查报告一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程序把关。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自我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自主决定“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确保自我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02 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各有关部门从2017年10月1日起,由政策文件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直部门组织清理。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贯彻“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要尽快废止;对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可设置6个月过渡缓冲时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03 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落实、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01 建立工作机制
为统筹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政府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局、物价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市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物价局,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意见》所列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政策制定机关每半年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报告。
02 加强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03 强化责任追究
要加强对政策制定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且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市政府将在依法查实后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