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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福鼎市项目指挥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鼎政办〔2017〕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鼎市项目指挥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规范项目指挥部的管理,高效有序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指挥部是指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临时性管理机构。市委、市政府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牵头负责领导,原则上以处级领导为主要负责人,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指挥部工作班子。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由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请撤销机构。
2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指挥部实行指挥长或经授权的常务副指挥长(下指“指挥长”)负责制。副指挥长、成员及各工作组向指挥长负责,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指挥部全体成员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工作的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建设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一)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办公室财务工作,编制好项目资金预算、“安征迁”资金计划; (二)负责做好项目的各项基础调查材料、图纸及办公室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办理立项、规划、国土、林业、环评等行政许可审批; (四)协助项目业主单位或乡镇开展土地、房屋等拆迁安置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 (五)负责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六)负责项目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和指示要求; (七)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准备工作; (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接受上级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 (九)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有关项目建设的其它工作任务。
3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指挥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项目负总责,靠前指挥,切实抓开工、抓进度、抓安全,保工程质量、保按期交付使用、保按时运行投产。督促业主单位全面落实项目年度目标任务,按照进度要求和控制目标,科学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倒排工期,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五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概算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实施单位,项目指挥部要与其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对严重违规的予以问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项目建设业主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有序推进项目。在项目实施工程中确需调概的,按《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鼎政办〔2016〕142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各项目指挥部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月报制度。确定信息上报联络员,实行“每月一报”机制,在每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4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各项目指挥部拟抽调人员,须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为依据,由指挥部与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沟通,经项目挂点市领导审签后,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办理抽调手续。拟抽调干部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拟抽调职工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办理。
第八条 各项目指挥部抽调人员,应有明确的抽调工作期限,一次最长一年。抽调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必须及时返回所在单位上班,否则视作旷工和在编不在岗处理。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抽调的,应提前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一个人不得同时抽调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部工作。新录用公务员(选调生)、新聘用事业单位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抽调;大学生村官一律不得抽调;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干部一般不得抽调。
第九条 各项目指挥部负责对所抽调人员工作效能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签到、请销假等管理制度,每季度将所抽调人员的效能管理情况报送市效能办。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项目指挥部抽调人员开展跟踪考核。主要考核抽调人员的大局观念、服务意识、担当精神、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掌握一批表现好和差的“两头”干部。
第十一条 经审批抽调常驻项目指挥部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抽调期间年度考核由指挥部进行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20%执行,不“四舍五入”。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不占抽调干部所在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年度考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等次评定名单经项目挂点市领导审签同意后,由项目指挥部发函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
第十二条 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所在单位的原有待遇(综治平安奖励、车改补贴、通讯补助、精神文明奖金、年休假等)不变,但不得重复享受。抽调人员绩效奖励按《福鼎市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执行。
5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需编制项目资金概算。编制内容包括:安征迁费用、工程建设资金费用、项目前期经费及工程指挥部工作经费等,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作为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融资单位及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资金总量控制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指挥部应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指挥长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指挥部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之前履行指挥部自身职能运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按规定雇用临时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以及与指挥部职能有关的其他费用等。指挥部财务审批实行指挥长总负责制,各项支出必需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手续,重大项目及重大金额(工程类单项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其他办公物品采购等支出1万-5万元)支付需提交指挥部工作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报支。 严禁列支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各类支出费用;不得以赞助、补助、核销等名义随意向指挥部之外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处置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项目的前期经费、“安征迁”资金及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市城投公司等融资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各项目业主单位或乡镇。具体按照鼎政办〔2013〕129号、鼎政办〔2013〕130号、鼎政综〔2016〕10号、鼎政办〔2016〕142号、鼎政办〔2017〕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指挥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从严控制,保证必需、勤俭节约、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6 第六章 工作考核
7 第七章 机构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指挥部要尽快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或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在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审计,再移交主管部门管理,工程管理等重要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指挥部经清产核资和审计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撤销,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人员留守的,由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但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指挥部原则上视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设定、撤销,确需延续的,由项目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项目指挥部撤销时,项目指挥部应与项目业主单位或乡镇做好衔接工作,完善移交手续,项目后续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乡镇负责完成。
8 第八章 附 则 项 目 指 挥 部 管 理 制 度会 议 制 度
1.指挥部实行指挥部工作会议和指挥部办公室例会制度。 2.指挥部工作会议由指挥部全体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组长参加,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决定、会议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审定以指挥部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 (3)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汇报,部署和总结阶段性工作。 (4)通报和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3.指挥部办公室例会由办公室全体人员组成,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工作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紧急任务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收集汇总各组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阶段性工作任务,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研究应对措施。 4.每次召开会议,会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对于重要会议还需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制 度
指挥部全体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秉公办事、规范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问责,有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索取和接受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贿赂。 2.向施工单位授意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 3.索取和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不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档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4.向施工单位违规推荐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 5.接受施工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不接受施工单位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6.利用职权,对施工单位或有合同关系的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卡、推、拖。 7.指挥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指挥部项目关联企业有不正当经济往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在危险区域进行操作时,施工单位应在醒目部位设置警示牌进行标识。 5.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