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 医疗机构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村委会、不动产管理局或承租方开具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卫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76 | 法人代表/负责人资质证明 | 企事业单位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首次办理 | 卫计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77 | 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使用证明 | 申请人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
78 | 举办者的银行保证金验资证明书 | 金融机构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
79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消防大队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
80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合格鉴定书 | 建设部门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许可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
81 | 学校财务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 | 审计部门 | 民办教育机构分立许可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 |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许可 | |
民办教育机构终止许可 | |
82 | 毕业生原所在班级的两位任课教师证明 | 申请人 | 初中生学历证明 | 教育局 |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 |
83 | 毕业生原所在班级的两位任课教师证明 | 申请人 | 高中生学历证明 | 教育局 |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 |
84 | 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人 | 教育类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批 | 教育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条 | |
85 | 验资报告 | 金融机构 | |
86 | 财务审计报告 | 审计部门 | |
87 | 清算报告书 | 审计部门 | |
88 | 人事关系证明 | 人事代理机构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局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7〕13号) | 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 |
89 | 思想品德鉴定 | 工作单位、乡镇(街道)或所在学校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局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7〕13号) | |
90 | 课程成绩证明 | 高校教务部门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局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7〕13号) |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未取得学历证书的 |
91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村委会或乡镇 |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教育局及金融机构 |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24号) | |
92 | 在职、离职证明 | 工作单位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 |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 | |
93 | 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证明 | 由上一次就职的单位出具 | 药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 | |
94 | 特殊药品合法用途证明 | 科研和教学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
95 |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 商务部门、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港、澳、台公证机构 | 中外合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2号)第五点 |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
96 | 产权归属证明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96 | 产权归属证明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街道或居委会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九条第四项 | |
街道或居委会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九条第四项 | |
96 | 产权归属证明 |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5〕1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核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5〕1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5〕1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业区管委会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延续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食药监械〔2015〕1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国土局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 粮食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2.《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3号) |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审批 | 粮食局 | |
97 | 农民成员身份证明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农民专业合社设立、成员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 |
98 |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港、澳、台公证机构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审核转报 | 商务局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2号)五点 | |
99 |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操作(驾驶)人员审验许可 | 农机局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操作(驾驶)许可 | 农机局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100 | 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 产权证或合同 | 农业机械维修点许可 | 农机局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 |
101 | 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产权证或合同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 农机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 |
102 | 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 村委会 |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 | 农机局 | 《关于印发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农计〔2015〕68号) | |
103 | 税务登记证明 | 税务部门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粮食局 | 1.《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5.《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0〕353号) | |
104 | 资信证明 | 会计事务所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 粮食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2.《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3号) |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审批 | 粮食局 | |
105 | 委托检测证明 | 质量监督部门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 粮食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2.《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3号) |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审批 | 粮食局 |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法人、名称、地址变更) | 粮食局 | |
106 | 资金落实证明 | 电视剧制作机构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核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七项 | |
107 | 设备、营业场所的证明 | 申请单位、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有线方式)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 | |
108 | 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证明 | 申请单位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 |
109 | 资金保障及来源 | 申请单位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无线方式)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第五项 | |
110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 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内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自有产权仅需提供产权证明 |
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内资电影院电影放映变更地址备案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111 | 场地、设备的证明 | 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广播电视站(含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设立广播电视站)初审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 |
112 | 场地证明 | 房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六条 | |
113 |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 | 经办人所在工作单位 | 会计从业资格认证 | 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2005) 3、《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28号] | |
114 | 资金来源证明 | 财政部门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 财政局 |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闽卫财〔2006〕148号) | |
115 | 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房管部门 | 房产权属转移 | 地税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点 | |
116 | 个人住房信息证明 | 房管部门 | 房产权属转移 | 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2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15条 | |
117 | 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 公安机关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
118 | 职工离职情况说明函 | 企业主管单位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文〔2004〕48号)第五条 | |
119 | 继承人公证材料 | 公证处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劳险局〔2006〕48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二点 | 继承人在无法提供与被继承人同在一户的户口簿或结婚证的情况下 |
120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或居委会、公安机关、殡仪馆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丧偶(未再婚)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申请人系丧偶的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死亡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接受遗赠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出生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申请人父母一方或双方己故的才需要提供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 继承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121 | 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 所在地派出所 | 参保人员信息数据修改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
122 |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手续的预审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第二点 | |
123 |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年限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年限及标准确认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第五十七条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第五条 | 因更换营业执照无法核定经营起始年限 |
124 | 健在证明 | 驻外大使馆或香港、澳门行政公署、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台湾警署或公证机关 |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15号)第三条 | 尚未采集人脸,无法使用人脸识别认证系统的定居国外退休人员 |
125 | 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乡镇(街道) | 企业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三条 | |
126 | 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二十三条 | |
127 | 被征地农民证明 |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就业失业登记 |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15号)第十二条规定 | |
128 | 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证明 |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就业失业登记 |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15号)第十二条规定 | |
129 | 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 所在地派出所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登记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 闽人社文[2013]19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
130 | 受伤经过证明 | 当地村(居)委员会,相关执法部门 | 新农合异地住院补偿 | 新农合中心 | 《宁德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程序的通知》(宁卫综[2016]30号)第二点 | |
131 | 福鼎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函 | 福鼎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个人用户水表安装审批 | 自来水有限公司 | 1、福建省建设厅闽建城[2003]147号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三部委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的通知;2、宁德市物价局宁价费[2016]43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问题的批 | |
132 | 产权无违章建筑证明 | 福鼎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供电用户 | 供电公司 |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通知》 | |
133 | 转账还贷证明 | 贷款银行 | 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第七条第(二)点 | |
134 | 家庭困难证明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 |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取公积金、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申请提取公积金、特殊病症申请提取公积金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135 | 社保证明 | 社保部门 | 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宁房金管〔2014〕1号)第十五条 | |
136 | 灾损认定证明 | 民政部门或消防部门或交警部门 | 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申请提取公积金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第十三条 | |
137 | 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或房屋登记证明 | 不动产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 | 支付房租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积金贷款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 | |
138 | 特殊病症诊断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特殊病症申请提取公积金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第十四条 | |
139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 |
140 |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村(社区)委会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
141 | 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民政部门 | 委托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民政部门 |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142 | 经历证明 | 工作单位 | 经历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所在单位,写明申请人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或至今在本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
143 | 存款证明书 | 金融机构 | 存款证明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144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人民政府 | 出生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民政部门 | 亲属关系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现有户口本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不需要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工作单位 | 赠与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 |
145 | 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赠与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146 | 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证明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民政部门 | 接受遗赠公证 | 公证处 |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 |
147 | 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人民政府 | 继承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人民政府 |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148 | 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部门 | 收养关系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只针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 |
149 | 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书 | 县级以上医疗部门 | 收养关系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150 | 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 民政部门 | 收养关系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151 | 同意送养证明 | 社会福利机构 | 收养关系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152 | 监护资格证明 | 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工作单位 | 收养关系公证 | 公证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十六条 | |
153 | 户口注销证明 | 公安机关 | 外国护照翻译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护照上的姓名要译成中文名字 |
154 | 收入证明 | 工作单位 | 收入证明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工作单位 | 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若担保人提供产权证书,银行存折就不需要再提供 |
155 | 在职证明 | 工作单位 | 在职证明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
156 | 曾用名证明 | 公安机关 | 曾用名公证 | 公证处 |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八条 | 户口簿能体现曾用名的就不需要再提 |
附件2 福鼎市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清单(66项) |
(一)无法律依据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3项) |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证明开具
部门 | 涉及的办理事项 | 审批服务
部门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违法建设处理证明 | 规划执法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住建局 | 通过实地勘察核实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住建局 | 通过向规划执法部门咨询核实 | |
2 | 供应站(点)消防设施配备、不发火花地面相关证明 | 企业 |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住建局 | 通过实地勘察核实 | |
3 | 建工团体意外保险证明 | 保险机构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 住建局 | 改由业主自愿参保 | |
4 | 不予收储证明 | 土地储备中心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核 | 国土局 | 无需提交材料,主动取消直接申请办理 | |
5 | 确需砍伐树木证明 | 村(居)委会 |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 园林局 | 实地核查 | |
6 | 婚育证明 | 乡镇卫计办 |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卫计局(初审) | 内部核实 | |
7 |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银行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 商务局 | 不收取 | |
8 | 已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 村(居)委会或 | 结婚登记 | 民政局 | 以当事人声明为主 | |
乡镇街道 | |
9 | 属事实同居在一起的夫妻关系证明 | (村)社区或机关企事业单位 | 补领结婚登记 | 民政局 | 以当事人声明为主 | |
1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户籍地派出所 | 收养登记 | 民政局 | 单位查证 | |
11 | 出境定居证明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出境定居申请提取公积金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已注销的户籍材料 | |
12 | 工作调动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调离本市申请提取公积金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 |
13 | 住房公积金转移接受证明或相关的缴存信息证明 | 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鼎办事处 |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 |
(二)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事项清单(9项) |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证明开具
部门 | 涉及的办理事项 | 审批服务
部门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人社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住建局 | 改由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置房) | 住建局 | 改由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 | |
2 | 社保缴交证明 | 社保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审批 | 住房保障中心 | 改由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 | |
3 | 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 | 房管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审批 | 住房保障中心 | 改由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 | |
4 |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 公安机关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公安局 | 原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直接核查 | |
5 | 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公安机关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公安局 | 原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直接核查 | |
6 | 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 公安机关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公安局 | 原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直接核查 | |
7 | 无吸毒行为记录 | 公安机关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公安局 | 原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直接核查 | |
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旅客运输、危货运输)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 |
9 |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公安机关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巡游、网约) | 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三点) | |
(三)通过行政部门主动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清单(16项) |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证明开具
部门 | 涉及的办理事项 | 审批服务
部门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土地所有权性质证明 | 国土部门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供地审核 | 国土局 | 由国土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
2 | 采矿权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 | 国土部门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 国土局 | 由国土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
3 |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证明 | 国土部门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 | 国土局 | 由国土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
4 |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 | 国土部门 |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国土局 | 由国土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户籍地派出所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监督管理 | 经信局 | 由经信部门主动调查核实 | |
6 | 海域使用权申请书(需涉及的村镇盖章同意) | 所使用海域涉及的村、镇 | 海域使用权申请 | 海洋与渔业局 | 以局名义通过正式文件征求所使用海域涉及的村、镇意见 | |
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户籍地派出所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改为申请人承诺 | |
电视剧、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
8 | 企业无违规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补办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527号)第十八条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认证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527号)第十八条 |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六条 | |
9 | 地址(门牌)变更 | 民政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闽食药监食流〔2016〕59号)第十五条 | |
10 | 子女伤残证明 | 民政部门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卫计局 |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 |
11 | 死亡证明 | 公安部门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卫计局 | |
12 | 民族成份的证明 | 户籍管理部门 |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 | 卫计局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 |
13 | 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 | 户籍管理部门 |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 | 卫计局 | |
14 | 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 户籍管理部门 |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 | 卫计局 | |
15 | 收养证 | 民政部门 |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正常);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需要查证) | 卫计局 | |
16 | 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证明 | 教育部门 | 传统医学师承考核 | 卫计局 | 《福建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方案》(闽卫中〔2013〕74号) | |
(四)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的证明材料清单(6项) |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证明开具
部门 | 涉及的办理事项 | 审批服务
部门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工作经历证明 | 工作单位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房管所 | 改为由申请人承诺,说明工作经历 | |
2 | 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证明 | 申请单位 | 广播电视站(含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设立广播电视站)核准 | 广播电视事业局 | 改为由申请人承诺,说明资金情况 | |
3 | 继承(赚予)公证书 | 公证处 | 涉及继承(赠予)的房产权属转移 | 地税局 | 纳税人声明 | |
4 | 个人住房证明材料 | 房管部门 | 住房转让中涉及满五唯一住房的减免税 | 地税局 | 纳税人声明 | |
5 | 各股东之间的情况 | 县级监管部门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监督管理 | 经信局 | 改为由申请人承诺,说明股东之间关联情况 | |
6 | 无婚姻状况证明 | 婚姻登记机关 | 首次、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局 | 直接由当事人书面承诺 | |
(五)通过提交有效证件的证明材料清单(22项) |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证明开具
部门 | 涉及的办理事项 | 审批服务
部门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备注 |
1 | 宣传品设置场地或附着设施的业主同意证明 | 业主单位 | 对广告、霓虹灯设置审批 | 城管部门 | 通过有效证件或租赁合同核验 | 住建 |
2 | 名称变更证明 | 名称变更核准单位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内资公司及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 |
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 |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 | |
3 | 曾用名证明 | 户籍地派出所 | 补领结婚证 | 民政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离婚登记 | |
4 | 变更住所使用证明 | 机构原所在地设区市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场监管局)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确认 | 经信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5 | 姓名变更登记 | 公安部门 | 姓名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6 | 名称变更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7 | 门牌变更证明 | 民政部门 | 地址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8 |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的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审批 | 卫计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9 | 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证明 | 指定培训机构 |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审批 | 卫计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10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 卫计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11 |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宁德市卫计局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 卫计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12 | 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 | 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 卫计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1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 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卫计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14 | 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 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卫计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15 | 从业年限证明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乡村兽医登记 | 农业局 | 通过有效证件核验 | |
16 | 山林权属证明 | 市人民政府 | 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初审 | 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02〕4号)第二十九条 | |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移植)许可初审 | 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02〕4号)第二十九条 | |
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 | 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02〕4号)第二十九条 | |
50-100亩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初审 | 林业局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02〕4号)第二十九条 | |
17 | 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 市人民政府 | 林权抵押登记 | 林业局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七条 | |
18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 来源地林业部门 | 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初审 | 林业局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 |
省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
19 | 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来源地林业部门 | 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林业局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 |
20 |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 来源地林业部门 |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林业局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 |
21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林业部门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 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 |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
22 | 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 | 市人民政府 | 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初审 | 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
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县级审批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县级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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