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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330号 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 男,196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66******** 维吾尔族,文盲,无职业 住**乡**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5月26日、2008年10月28日、2012年4月1日、2014年5月9日、2015年2月4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在福鼎市中汇广场肯德基店内二楼楼梯口,见被害人郑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侧边袋子内有一部红米手机,便尾随在郑某某身后,趁郑某某不备,伸手将郑某某背包内的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藏匿于中汇广场附近草丛。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737元。
2017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在肯德基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Day6:
Day7: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斯卡尔·居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文绮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