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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的民间借贷中 许多人常常用借条代替正式借款合同以求方便 借条是民间借贷发生的重要凭证 双方一旦发生纠纷 借条是双方借贷事实的关键证据 绝对不可私自涂改
2012年1月10日吴某向林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8%,未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后,吴某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3年1月28日分别偿还借款20000元及10000元,余下30000元借款的利息付至2016年11月10日止。剩余借款本息林某经催讨未果后,于2017年7月12日诉至福鼎法院。
「 经庭审质证 」
福鼎法院认为林某提供的证据之一《借款借据》原件中关于月利率的约定“2.8%”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与其立案时提供的复印件上的 “1.8%”明显不符,且其在庭审中自认原件上的月利率被其擅自涂改过,故福鼎法院认定《借款借据》中所记载的月利率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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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查明
1: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1.8%,故林某请求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
3:林某在法院受理该案后,私自涂改借条,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对林某罚款10000元。
每个人都应诚实守信 切不可妄造事实 轻者妨碍诉讼 严重者必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