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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290号 被告人林某某 男,195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7******** 汉族,文盲,务农 户籍地在福鼎市**镇**村**号 住福鼎市**镇**路**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17年3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 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福鼎市**镇,以其本人为会首先后召集翁某某、詹某某等多名会员组织多场民间排会,还以会员名义参加钟某某组织的一场民间排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因资金链断裂,造成翁某某、詹某某等七十余名会员损失共2047974元(以下币种同)。其中翁某某30080元、詹某某106925元、詹某甲22500元、雷某甲26390元、林某甲18510元、周某甲44325元、卢某甲夫妻110860元、雷某某和家人60405元、邱某甲46410元、陈某甲39400元、陈某乙22500元、杨某甲和家人87700元、雷某乙25000元、蓝某甲7660元、林某乙8190元、范某甲等人85135元、曾某甲和家人44325元、周某乙24610元、丁某甲和周某丙12285元、薛某甲21000元、陈某丁73430元、张某甲41100元、张某乙22450元、陈某戊52460元、杨某乙36500元、杨某庚22500元、杜某甲9555元、郑某甲60860元、苏某甲31495元、雷某丙42500元、陈某已10010元、翁某丙6800元、周某丁95340元、王某甲14560元、何某甲31370元、洪某乙和刘常坚36950元、何某乙14860元、吴某甲和郑某丙56420元、林某丙和方某甲22810元、吴某乙和家人97195元、周某戊和吴某丁40085元、赖某甲26805元、陈某戌8190元、周某己16855元、郑某乙58955元、郑某庚和陈某庚45990元、林某丁和张某丙32050元、林某戊和家人14419元、杜某乙6825元、叶某乙37500元、缪某甲8265元、蓝某已3670元、张某丙4095元、许某甲8190元、蔡某甲7325元、郭某甲10920元、林某戌和家人56130元、钟某某和家人3833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利用组织或参加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彩铃 2017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