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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7〕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 男,199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91********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村**村**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17年4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纠集吴某某、陈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车牌为闽******的白色起亚K5轿车、车牌为浙******的白色北京现代索纳塔八代轿车,在福鼎市**街道**村**路段,对被害人朱某某与赵某某等人驾驶的车牌为闽******的灰色北京现代轿车进行前后相夹击碰撞,造成被害人一方驾驶的车辆追尾,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手持开山刀等器械对被害人一方的车辆进行砍砸,并将被害人朱某某与赵某某的手臂、手掌等部位砍伤,而后,王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经福鼎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闽******起亚牌小车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1663元(币种下同),浙******北京现代轿车损坏价格为9185元,闽******北京现代轿车损坏价格为18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Day6:
福鼎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纪,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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