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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福鼎市造福工程易地搬迁项目 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鼎政综〔2017〕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鼎市造福工程易地搬迁项目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第 01 条 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7〕3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搬迁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 02 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福工程易地搬迁项目专项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所发放的专项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贷款资金”)。
第 03 条 本办法所称造福工程易地搬迁项目是指纳入福鼎市实施的 “十三五”造福工程易地搬迁任务项目。
第 04 条 专项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安置住房建设; (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 (三)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 05 条 专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 06 条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为我市造福工程易地搬迁项目的融资主体,承担造福工程开发投融资业务,承接、使用和管理专项贷款资金。
第 07 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工作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 08 条 由市国投公司与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使用长期低息贷款,并承担归集还款责任。市国投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向贷款金融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资金下柜后设立专款账户统筹管理。
第 09 条 专项贷款资金采用委托市信用联社予以实施贷款,具体实施中的贷款授信审批、借款合同签订、担保或抵押合同签订、借款人的还本付息及逾期追偿工作,按市信用联社贷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市信用联社按贷款余额利息收入5%向市国投公司收取管理费。
第 10 条 申请贷款对象为纳入福鼎市“十三五”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对象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搬迁对象主要为:长期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条件差的农村居民;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安全威胁农户;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农村中居住在危旧房的贫困户;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需要重建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其他居住困难的农户。
农户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各乡镇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各乡镇信用社汇总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信用联社、市国投公司、住建局、扶贫办共同审定,对符合贷款申请对象予以一次性统一审批授信。
第 11 条 贷款期限为15年,前2年为建设期,仅偿还贷款利息;建设期满,自第3年开始至第15年,每年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两次还本付息,共25次,每次按贷款总额的4%还本及贷款余额应付的利息。
第 12 条 贷款利息按年化3.6%向借款人收取,市国投公司与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约定的利息超过3.6%部分由市政府财政贴息补助。
第 13 条 贷款额度及方式:每户农户每榴房屋贷款金额不得高于10万元,采用家庭成员联保方式申请贷款,由农民自建。同时,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由农户委托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申请、统一办理,贷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建设,专项用农户个人宅基地基础和房屋建设,并负责跟踪、督促农户履行还贷责任。
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借款人,按各个安置点资金缺口情况提出贷款申请。单个安置点申请贷款金额为30万以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信用贷款申请;单个安置点贷款金额超过30万以上的,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合法有效资产抵押或保证担保贷款。
第 14 条 贷款资金将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拨付。各安置点所在的村委会将工程阶段进度完成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转辖区信用社,辖区信用社收集相关资料后报市信用联社,经市国投公司、住建局、扶贫办审核后予以拨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按工程阶段节点统一实行分期拨付,其中扶贫搬迁对象由市扶贫办出具证明函予以优先放贷。
农户个人贷款部分:第一阶段申请用款已完成房屋地基基础部分,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贷款总额的30%;第二阶段申请用款已完成房屋主体二层,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贷款总额的50%;第三阶段申请用款房屋工程已全部完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予以拨付贷款总额的20%。
乡镇人民政府贷款部分:第一阶段申请用款已开工建设并完成配套工程量10%以上,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贷款总额的30%;第二阶段申请用款已完成配套工程总工程量80%以上,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贷款总额的50%;第三阶段进度申请用款配套工程已全面完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工验收后报市信用联社、市国投公司、住建局、扶贫办核验后予以拨付贷款总额的20%。
第 15 条 专项贷款资金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对各自的贷款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不能如期还款的,对逾期贷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对利息实行上浮50%收取,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 16 条 市国投公司配合市信用联社做好项目资金还本付息工作。
第 17 条 经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算和归还。
第 18 条 专项贷款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国投公司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半年、年度)报告等。市国投公司汇总后报送扶贫办、住建局等相关单位。
第 19 条 市国投公司、市信用联社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有权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资金,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 20 条 市扶贫办、住建局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审计检查,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等情况发生,保证专款专用。
第 21 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贷款资金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浪费与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22 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 23 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联社、市国投公司、住建局、扶贫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 24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鼎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鼎政综〔2017〕19号)同时废止。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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