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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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0: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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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官解析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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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29日,新《劳动合同法》通过审议,这部广受关注的法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不签合同付双薪

  法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案例:31岁的安徽人小王在一家空调厂家做安装工,做一天工有100多块钱的收入。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合同,因为工钱还不错,所以小王一直没想过合同的事。

  但不久前,在一次爬高安装中,小王失足掉了下来,摔伤了左手。这时,公司不光不付医疗费,反而一口咬定小王不是他们的员工。

  解析: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象比较普遍,将来打官司也比较麻烦。

  但是,从明年起,这些无良的老板就得小心了,新法实施后,企业再不签合同,就得增加违法成本,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法条: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案例:2005年,大专毕业的小张好不容易在一家电脑销售公司找到了一份业务员的工作,该公司承诺与其签订一年合同,试用期6个月。

  小张全心扑在了工作上,希望顺利通过试用期。可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5天,公司通知小张“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就这一句话,小张再次一无所有。

  解析: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就是这条规定,给了无数无良企业可乘之机。

  新《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些涉世不深的大学生们再也不用日夜担心试用期的表现了。

  鼓励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45岁的老蒋在一家单位整整工作了13年,因为人到中年,老蒋做好了为单位服务一辈子的打算。

  但是,在第13年即将结束的时候,该单位明确告知,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就这样,老蒋一夜之间成了“4050”下岗失业人员。
 
  解析: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并且提前告知劳动者,即宣告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

  但是,按新《劳动合同法》,如果老蒋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签订。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非终身制的“铁饭碗”。
 
  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大学生不要再担心违约金

  法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案例:去年7月,小赵大学毕业,毕业之前,他通过招聘会找到了一家企业,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毕业之后,小赵有了新的选择,当小赵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时,企业只扔过来一句话:“交5000块违约金,走人!”

  眼看即使打官司自己也赢不了,小赵只得交了5000块钱,这才拿出了自己的档案材料。

  解析: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于违约金的限制,给了很多无良企业发财的机会。

  尤其是一些应届大学毕业生深受其苦。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上述两种情况单位收取违约金情形显然可行,但是,用人单位也需注意,收取违约金时,必须出具第三方开具的培训费用发票,以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

  单位不交社保必须赔偿

  法条: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作出赔偿,并且补缴拖欠的社保金。

  案例:老朱两口子在同一家单位工作,虽然工资不高,但是工作相对清闲,夫妻俩一直比较满意。

  但是,最近老朱偶然间发现,单位没有为他缴医保。咨询单位后被告知,已经交了养老保险了。

  可是,懂法的老朱知道自己没有医保,退休后就没有保障。但是,为了不丢饭碗,老朱两口子只能忍气吞声。
  
  解析:相信这一条对于很多一直敢怒不敢言的劳动者来说,足够扬眉吐气的,老朱也可以就此要求单位补缴了。

  长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从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只缴纳其中的一两种社保。

  职工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往往只能私下里抱怨。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就得掂量掂量这种做法到底值得不值得了。

  不光要赔偿、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显然,违法不缴纳社保的时间越长、人数越多,企业的损失也就越大。

  行政不作为将会被追究

  法条: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小陈最近遇到了烦心事,老家的老父亲给他打电话,抱怨他工作的单位不为员工买社会保险。老父亲投诉到当地劳动部门后,劳动部门一直拖延,就是不去查处。年轻气盛的小陈很是恼火,可是他多次举报后,当地劳动部门依然不予理会。

  解析:目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现象依然存在。现行的劳动法并没有就这一点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新法石破天惊地明文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一旦不作为,不光需要赔偿,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这无疑宣告,政府将从更大范围、更高角度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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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3: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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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23: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受教了。。要是以前刚工作的时候看到这个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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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5 10: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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