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出行] 司机修车死于轮下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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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10: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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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4月23日02:3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魏柳菁


  本报讯 邮政车出现故障,司机钻进车底检查时,车子突然滑动将他轧死。司机死在自己的车轮下,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这时的司机,身份是保险条款中的驾驶员还是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这些问题,泉州市邮政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两次对簿公堂。近日,泉州市中级法院给出了答案。

  司机修车被碾死

  2004年12月13日,同三高速宁德市福鼎服务区。泉州市邮政局司机杜某,在回泉州的途中,邮政车出现了故障。杜某停车钻进车底检查时,车辆突然向前滑动,杜某被车碾轧致死。交警认定,杜某修车时未采取必要防范,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泉州市邮政局下属物流配送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4万多元的赔偿款。

  该车曾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泉州市邮政局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死时身份引争议

  一般情况,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事故受害者,司机属于加害者。而司机修车死于自己的车轮下,又该如何界定?死者身份是驾驶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了庭审辩论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是本车驾驶员,不属第三者,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的规定: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原告认为,按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死者当时下车了,身份已不是驾驶人员,而是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丰泽法院认为,杜某在下车修车时,已将车辆停止行驶,不再操作、控制车辆,其所做的事情也与操作、控制车辆无关,驾驶员的身份被第三者(修理工)所取代,于是一审判处保险公司支付109200.36元保险金。

  第三者如何界定?

  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诉讼中,对保险条款中“驾驶人员”这一概念的理解成案件的关键。为此,记者采访了泉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郭立新。

  郭说,此问题应根据个案案情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虽然死者生前的职业是驾驶员,但他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在驾驶车辆,车辆处于非制动的维修状态,这时,死者的身份是车外人员的第三者,而非驾驶员,也非车上人员。在认定保险合同的驾驶员或第三者问题上,应根据行为人当时所处的具体位置及是否正在驾驶的事实做具体的认定,并非凡有驾驶资格或驾驶身份的人都是驾驶员。

  尤其是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对此有不同看法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死者应认定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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