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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贻雄 陈辉) 现金抵用券是时下商家流行的促销方式。消费者花钱消费后,才能拿到现金抵用券,下次消费可以得到些优惠。可福鼎市的肖女士在某专卖店购买衣服,商家送了现金抵用券,抵用券上未标注使用期限,而消费者再次购买衣服要求使用抵用券时,商家却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使用。肖女士向福鼎市工商局投诉,今年国庆期间,她在欧时利专卖店购买了1000多元的衣服,正值商家搞满1000送100现金券活动,因此得到了商家送的一张100现金抵用券。11月4日,她再次去该专卖店购买了500多元的衣服,在结账时,肖女士要求使用这张100元的现金抵用券,而专卖店却以抵用券的时间太久未用为由,拒绝肖女士使用那张100元抵用券。肖女士很不解,抵用券上并没有标注使用期限,当时买衣服送券的时候,专卖店工作人员也没有向她说明使用期限,凭什么现在才过一个月,抵用券就不能用了呢? 福鼎市工商局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商家在给付抵用券的时候,该抵用券上并没有注明使用期限的限制,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那么现在以超过期限为由不允许使用,这是不合理的。 经调解,专卖店同意了肖女士使用100元抵用券。工商局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商家赠送的抵用券,最好在抵用券上标注使用期限,消费者也应该事先了解清楚抵用券的范围和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