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主题] 这些地归我或我的女儿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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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19: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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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是他爸爸过继来的,他爸爸有四个女儿,没有儿子,所以就将我前夫过继去当自己的儿子,是农村户口.我与前夫结婚,并生有一女孩,在孩子大概10岁的时候,我前夫去世,这时候我就和另一个男人,也就是现在的丈夫结婚,并生有一个男孩,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因为福鼎一些地方开发了,地值钱了,原来我前夫的地,现在能够买很多钱,其中有一块地,被我前夫的四个姐妹拿去卖了,并且钱全部被他们拿去,我也想将其中的一些地拿来卖,但却被他们阻止了.那些地空着的时候,都被我与前夫生的女孩的姑父占着种茶叶,现在我前夫的父亲早就过世了,前夫的妈妈也在很多年前改嫁,并且户口也已经迁移出去将近20年,现在却也回来和我前夫的四个妹妹与我争这些地.现在与前夫一起生的女孩子一直也跟着我生活,还没有成年,请问我丈夫的那些地,是否应该全部属于我的女儿,我应该怎么做?

有什么需要再问的,版主可以问,我一定回答,现在不知道应该怎么解决了

[ 本帖最后由 lgeekpi 于 2006-12-26 19: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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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19: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你已改嫁出去是没有权力争这些地的,可是,你跟前夫共同生肓的女儿是有权力分这些财产的,也是说你的女儿可以跟她的姑妈们一起继承爷爷的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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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6 20: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原帖由 花仙子 于 2006-12-26 19:46 发表
你已改嫁出去是没有权力争这些地的,可是,你跟前夫共同生肓的女儿是有权力分这些财产的,也是说你的女儿可以跟她的姑妈们一起继承爷爷的所有财产.


关键是,他们现在就觉得我女儿也没权拿到地,地是归他们的,用了一切的力量阻止我们,况且那四个妹妹都已经成家了,这是我女儿爸爸的财产,他们怎么有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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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20: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分析你所述的,这些地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地的性质,请告诉我:一、你现在还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是农村通俗的说法叫做"合同证"吗?二、当时分地时是你前夫和其父母都合在一起分,还是你前夫另立户独立分一块地呢?三、承包经营权证里写着几个人?也就是说当时你有份吗?四、你现在的户口是农业的吗?如果是的话,现在在你娘家或其他地方你有自己的农村承包地吗?
      你先不去理会花仙子的说法。你所述的本案,涉及到《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回答以上问题后,我一并再给你答复,好吗?


[ 本帖最后由 成林 于 2006-12-26 2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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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6 20: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原帖由 成林 于 2006-12-26 20:24 发表
      分析你所述的,这些地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地的性质,请告诉我:一、你现在还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是农村通俗的说法叫做"合同证"吗?二、当时分地时是你前夫和其父母都合在一起 ...

那个证现在不在我身边,也不知道有没有,时间时间也蛮久了,上面的名字也不知道写谁的,当时这些地是前夫和他父亲合在一起分的,这点全村的人应该都知道
我是农村户口,没有,但我娘家的承包地都写的是我爸爸的名字,这是否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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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6 23: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你所述的,目前还不知道你们村是何时进行承包的,当时你女儿和你自己有没有也分一份?你需要去了解。不管怎么说,这块地你和你的女儿都有份,只是份额不同而已。当时分地时你是否有一份,这个可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可以体现出来。
      当时你承包经营权中有你一份时,这一份目前你还有权归你。另外你前夫的死亡,涉及到继承的问题,据你所述的,当时是和他父亲一起分的。这些地其中有一定的份额归你前夫所有,处理时要先按比例分出你前夫所拥有的一块,然后对这一块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他父母、你、你的女儿做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按相同比例分得。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没有提到你前夫有遗嘱,如有的话应先按遗嘱进行继承,如没有就按以上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而本案中的四个姑姑对你丈夫所有的这一块地是无权继承的,也就是说她们没份的。当然他们对他的父亲的遗产有权继承,你女儿同样有权继承他祖父的遗产,这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
      看到这里你也许不大明白,我先做个假设,帮助你理解。假设当时你丈夫和他的父母分得九亩地,假设你和你丈夫以及女儿都有份,还有四个姑姑也有份,加上你丈夫的父母有九个人,那么就是每人一亩地。现在你丈夫去世了,你和你女儿以及他的父母四人应等分继承各一份,那么你和你的女儿各得0.25亩。这样你在这九亩地中你和你的女儿一共从你丈夫中继承到1.5亩,加上你和你女儿原有的各一亩地,最后总共就有3.5亩的地。
       另外、你丈夫的父亲已经过世,他的母亲以及女儿们还有你的女儿也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你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又产生对你前夫的父亲承包的土地的份额依照继承法再进行一次分割。按前面提到的假设,那样又对这份遗产按人数进行等分(我这里就不再计算了)。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只要没过承包期这些继承权还是有效的。承包期已到或者发包方(村委会)收回,那样你们所争议的土地会根据户口等性质重新分配的。
      综上、你和你的女儿以及四个姑姑都有份。只是份额不同而已。

      至于花仙子所说的,你出嫁了就和你没份了,这说法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这条规定,只要你未到承包期,村委会无权收回你的土地经营权,当然你现在依然享有法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你有权对所经营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你案中所述的说卖掉,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如果你采取刚才所提的32条的规定进行流转,对方改变土地用途是属于非法的。当然,现在农村出现很多这种现象,其实是有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后买到的这一方千方百计在后面再去补办相关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这些人所拥有的是我们福鼎人所说的“白契”。要办成“红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应该是越来越难了。
      你说提到的争议最好是先由有关部门,比如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司法所进行调解,最好是非诉解决相关争议。实在没办法才走诉讼的路。法律与风俗会有很大的矛盾的,当产生这些矛盾时,亲戚朋友都会反目成仇的,有时为了一点钱得不偿失。请你自己斟酌。当然,当你觉得受尽欺负,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那当然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一位比较有责任心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吧!
      以上的回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 本帖最后由 成林 于 2006-12-27 00: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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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7 16: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深圳
呵呵,门外汉看了好复杂!

对楼主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能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成林版主的回答专业又细致!真正是热心助人,支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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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7 17: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成林好样的,比我可强多了.希望楼主能够圆满解决家庭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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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7 17: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谢谢花仙子和远方的夸奖,只是楼主还没回贴不知对她有帮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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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8 14: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谢谢版主的回复

我已经打印出来,详细看了之后,还有问题再来请教

非常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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