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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8 13: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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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福建宁德
确实如此
根据你所述的案情,交警罚款100元,记分2分,这些规定都是交警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交警部门适用法律正确、适当。依照有关规定,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交警部门将做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扣分12的处罚,不管是扣留还是记分值12分,你的驾驶证确实就不能用了,分值最高也就是12分,扣完就没有了,想要驾驶证就得重新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学习,这个你比我还清楚吧。因此确实存在如你所说的"报销"的通俗说法。
交警对你处罚是依照《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你行为已经符合违法行为序号(福建省现行序号):582,违法行为代码 (gongan部统一代码):1207,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记分值2分。同时该标准规定的序号247,gongan部统一代码1707,违法行为: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值:12分。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1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现在你可以算一算,超过缴纳期限多少天,要被加处罚款以每日3%来计算,100元应该是3元,很容易算出来的。
以上的回复应该很清楚了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 本帖最后由 成林 于 2006-12-28 13:58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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