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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成林 - 

[咨询求助] 爱情的苦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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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9 22: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非常感谢漂亮小丫头MM的分析,结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也谢谢远方超版的谦虚.还有没有不同意见的?请继续讨论!谢谢!!
      如果大家允许的话就让我当一回主持人了。

正方观点: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方观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目前只有正方观点,还没有出现反方的观点,本版主期待着精彩的正、反方观点的再次出现...:handshake

   
                 灯不拨不亮,学不致不精,理不说不明,法不辨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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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 11: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我们暂且不去从道德层面考虑本问题,因为那样分析起来会异常的复杂和困难,以下本人以个人的经验对此事件做一个解释,纯粹玩票啊,因为法律知识实在是淡薄.

这个案子抛弃了上面的所说的道德层面,我觉得就非常的简单了,而且我认定为不用付任何责任,理由是这样的:
1.农药是死者黄艳艳自己带来的,并不是王辉家中的,更不是王辉提供的.
2.农药也是死者黄艳艳自己喝下的,不是王辉逼她或利诱她喝的.
3.死者黄艳艳是跑到王辉家中质问,既然王辉已提出分手,那么他们不管在法律还是道义上,已经没有任何责任了,对于擅闯民宅的法律问题,相信大家都清楚吧?
4.根据第三点,那么,你在我家里闹事,不管我知情与不知情,我要你离开,你无法离开,我帮助你离开,这完全是正常的吧?
5.根据第四点,黄艳艳喝农药,或者是喝别的,王辉没有进行救助,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大家不要骂我没良心哦,我前面就说了,是先抛弃道德来讨论本事件的.
当然,整个过程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悲剧,个人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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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0 16: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终于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了,老屋不错啊.观点新颖,分析透彻.支持一个!!
      请继续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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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5: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案中,王某明知黄某喝下毒药会死,任放任黄某将毒药喝下,且不做任何抢救措施,还将黄某拖到门外,将门锁上离去,主观上已是故意,但是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有非法的行为,案中王某并为对黄某实施非法行为,其次,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还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实践中前一种是主要形式,后者只有在行为人防止被人死亡负有特定的前提下才成立,案中王某对黄某不负有特定义务。
所以我认为黄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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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5: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人说爱情是盲目的
我说那女的不够理智
男的良心被狗给叼了
世上竟有如此的男人
真是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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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3 00: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温州
女人好傻,男人更是禽兽不如,又花心又恨心又绝情,。。。。真TM的不是人。。。也不会有什么好下场的。。。也许死的更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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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3 00: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多情自古空遗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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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09: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女人傻,男人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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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2: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漳州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如果不作为要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既有的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或行为主体相关先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义务(如一个成年男子带邻居小孩外出游泳,当小孩溺水有生命危险时,男子有抢救并保障其生命安全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男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并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与从前讨论的公民是否有”见义勇为“的义务相类似。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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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11: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所以主要因该看是否由于王辉的这个行为而导致抢救在时间上的严重延误.需要分析黄艳艳毒发后抢救的有效时间和实施该抢救的必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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