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医院用药张冠李戴 不属事故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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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23: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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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一名83岁的老人因胸闷住进北京某医院,护士在输液过程中却把别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当日,老人突发心律失常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和抢救不及时造成这一结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作出赔偿。记者27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这家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据了解,2005年1月11日,老人王某胸闷发烧,住进北京某医院。当日中午,护士根据医嘱为老人输液,使用药品“甲培新”。从患者入院后直到下午3时28分之间,医院没有护理记录,15时30分老人突感胸闷、气短,院方停止使用“甲培新”,改为使用硝甘静点。15时40分老人突然意识丧失,心电示波呈直线,并于17时50分被宣告死亡。
  经查发现,医院给老人输液使用的“甲培新”药瓶上贴的是别人的名字。院方自述,护士在输液过程中使用的“甲培新”药品是该院的另一名患者计划使用的,因该患者途中转病房没有使用,就留在了护士值班室。院方称使用这瓶药品前已取得了药房的认可,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医院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
  鉴定机关对这家医院的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王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并有监测心电图为证,治疗过程中所用“甲培新”有明确适应症,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关系。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确有缺陷、药品使用管理中也存在问题。鉴定结论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此病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医疗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存在的问题包括:使用的药品上患者标志混乱,药品在科室存留时间过长,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药品前药房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未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且护理记录中多处内容冲突,病历材料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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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04: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楼主这个也算灌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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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17: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我们是把一些案例拿来讲法!

有时间可以多看些法律书,对你一生都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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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17: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我?我是法盲,请丫头妹妹不要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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