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主题] 这是一个债务纠纷,请懂得民法的朋友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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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09: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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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借钱给我同事的朋友,                                      乙方:我的哪个同事,                                         丙方: 就是我本人                                               事情原由:2006年6月,同单位的乙方因为家里急用钱,由丙方担保向甲方借款2万员整,借款日期是3个月,由于种种原因,乙方3个月内,没有能力偿还,到了今年正月乙方有能力偿还,就去找甲,如数归还2万,甲方却不同意了,问题就在欠条上,欠条的的内容里有一行是这样写的,乙方如果3个月内没有还款,将以每天按百分之2收取违约金,哪样一万一天就是200百,两万一天就是400,因为迟还了3个多月,哪就是36000,因为乙方不同意归还欠条里体现的哪一块,甲方就找我担保人要,我觉得甲方这种行为有点不合理,所以想请教一下,除了有对方沟通协调外,有没有法律的途径可以处理的,乙方该怎么做,我该怎么做,谢谢~~~

[ 本帖最后由 冷冷的海岸 于 2007-3-7 10: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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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7 10: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同时劝告所有的朋友

不要随便没事找事,象我一样,真恨自已,当时要是残忍点对同事说没钱,也没地方借,不就什么事也没有,哎,帮人有时帮的都有点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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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16: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
高利贷啊,,,,,: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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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19: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根本不合理,不该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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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22: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分析本案。本人仅代表个人观点作如下回答:
      该案纠纷三者属于三角朋友,你和你同事,你同事的朋友。从人情上说,在甲方同意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情况下让乙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较为妥当,不伤和气。免去诉讼之累。
     从法律角度来解决的话。

     一、本案你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根据你所述,虽没有详细的合同细节,你应属于保证责任中的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据我判断你只是在欠条上签个字,同意担保(保证)对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中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方式比较严厉。而一般保证对于保证人来说(你)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你如果只是在欠条上签个字,基本是属于约定不明确的范畴,法律推定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你应该没有加上“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写几个“本担保属于一般保证”这几个字吧?
     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是有权在履行期满后随便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履行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履行期是哪一日?你发帖时是2007年3月7日。根据你所述的案情是2006年6月份。借款合同规定是履行期三个月,也就是说在2006年9月份时,你的连带保证责任开始计算时效,现在是3月份,如果是6号借款的,因为刚刚好已经过了六个月,那么你已经可以对抗对方,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如果是2006年6月30号,你在本月31号时你的保证期也免除了。呵呵。所以你的问题基本解决了。
      二、 现在来说一说乙方的问题。你所述的案情,本合同的违约金的支付(36000)竟然超过本金(20000)。明显属于过高,法律是不会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违约金的问题诉至人民法院,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根据案情的性质、债权人的损失程度等等裁量一个比较合理的金额。另根据司法实践,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控制在20-30%之间。(当然可以计算迟延后的利息,这个不多钱)
      以上的回答望能对你有帮助。也希望其他会员继续发表意见,谢谢!


[ 本帖最后由 成林 于 2007-3-8 10: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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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09: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
另根据司法实践,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控制在20-30%之间。

原来如此,,,,,:lol :lol :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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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8 20: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成林斑竹

首先感谢你的帮忙,有一这么一定,我不太理解,就是20%到30%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能否帮我评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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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21: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20-30就是指违约金一般不超过标的20-30%,在你这个案件中就是说不超过本金(20000)的20-30%。那么违约金超过4000-6000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所以在判决时就不会高于这个数。而36000元这个数更不会支持。这个解释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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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9 03: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宁德

谢谢,希望的的这次事情能成为一个教训,

感谢谢所有关注我事情的朋友: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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