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表兄妹怎能结婚?福鼎人就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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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4: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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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天下所有的情侣都是失散多年的兄妹!”这是情人节的前后,我们经常在朋友圈上看见的语句,居然活生生就在我们的身边,大福鼎也有,你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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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发生一起近亲结婚案件他们又是如何结婚的?
  “我们婚姻基础差,婚后至今双方一直聚少离多,且他时常殴打我......”福鼎女子高某手持诉状,一脸的懊丧。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近亲结婚案件。
  原告是女方高某,其在诉状中称,她与被告陈某是表兄妹关系,属旁系血亲。经父母作主,于200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并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02年1月1日生育儿子陈小某。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至今夫妻一直聚少离多,且被告时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小某由原告高某女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被告陈某对原告高某主张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承认原、被告确属表兄妹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但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陈小某由被告某抚养,原告高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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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君在这里不得不插句话:“当初民政部门婚姻怎么登记确认的?”

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系表兄妹关系
  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系表兄妹关系(即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于200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2年1月1日生育儿子陈小某。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高某女遂于2015年5月5日以离婚为诉请诉至本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告高某女虽诉求与被告陈某男离婚,但经审查双方确属无效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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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属于无效的婚姻高某和陈某为何能成功领取结婚证
  论坛君注意到,作为结婚登记条件之一,虽然民政部门明确要求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但该项要求只需要当事人自己把握,民政部门并不会专门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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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宣告无效后,高某和陈某生下的儿子,到底该由哪一方扶养,法院的判决只字未提。论坛君咨询了一下律师,得到的答案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一审终审,不适用调解,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调解和上诉。故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不能合并审理。实际生活中,在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另外提出诉讼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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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来源:王其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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