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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停止排污,企业责任人即被执行行政拘留 市环保局首次向公安局移送环境违法案 打破我市环保案件“零移送”状态 日前,市环保局向公安部门移送我市某造船厂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市环保局办理的首起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而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 据市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造船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等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市环保局先后对其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鼎环限改字(2015)2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改字(2015)1号),要求其立即停产、责令停止排污。然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厂仍在进行喷砂和上漆,无组织排放污染物。 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该案件的办理打破了我市环保部门案件“零移送”的状态,对今后办理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常态化跨出重要一步。 据了解,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流程的总时长大大压缩,环保部门可以将未按要求停止排污的违法企业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实现了快速出击,对心存侥幸、光漠视法律的违法分子予以惩治,切实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来源:福鼎新闻网(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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