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杂谈] 240000元“六合彩”换取两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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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7: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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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当天,肖某以当期香港“六合彩”的开奖情况作为中奖标准,通过上家“阿龙”提供的“六合彩”押注网址、账号或电话方式,接受下家林某、费某、吴某、韦某、黄某、易某、邱某等人“六合彩”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24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肖某,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经福鼎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肖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并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传被告人肖某出庭,并指派代理检察员江洁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某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费某、吴某、韦某、黄某、易某、邱某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肖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经核查判决,被告人肖某非法经营“六合彩”,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240000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本院认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肖某向侦查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福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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