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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交警车〔2015〕4号 公 告 第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有关报废的规定,以下普通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低速汽车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车辆档案同时注销。 特此通告! 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5年10月8日 ● ● ●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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