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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鼎市委办公室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鼎市机关工作人员 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鼎委办〔2013〕44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安党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福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和《宁德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效能问责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影响工作效能,但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的情节,按照程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
(一)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上级交办、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领导的批示、指示以及上级部门批办件、效能投诉转办件,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影响全局工作的。
第六条: 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 (一)对即办事项未执行“马上就办”要求的; (二)在日常工作和审批服务中,吃、拿、卡、要的; (三)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搞“两头受理”的; (四)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应出具书面形式告知而未出具的; (五)未按审批运行制度要求执行落实,影响办事效率的; (六)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承诺时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妨碍或扰乱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 (八)对上级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民生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已明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未严格落实“应进必进”原则,在场外交易的。
第七条: 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 (一)在工作中有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不认真执行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决策失误,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重要网络舆情不及时报告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办理推托顶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对下级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办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反馈,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粗暴或刁难报复投诉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的; (三)不遵守上班纪律,工作时间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看电影等,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 (四)不遵守值班纪律,值班不在岗或者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造成工作延误或者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影响市里组织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 (一)单位领导无故缺席或未经同意让他人替会累计2次以上的; (二)出席、列席会议及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 (三)不遵守会场纪律,影响会场秩序的。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中,影响进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 (一)不落实重点项目挂钩责任制和首席责任人制度,影响项目落地和项目推进的; (二)不作为、慢作为,致使项目流失或长期不能落地的,或对招商引进的企业不落实服务承诺,对企业遇到的问题解决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三)对干扰项目建设的行为处置不力,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者引发投资方撤资的。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给予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开展效能建设,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机关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影响机关效能的; (二)在绩效评估和其他综合性评估、考核中,因工作绩效明显滞后,影响市委、市政府总体评估、考核结果的; (三)参加宁德市和本市的社会评议工作,连续二年排名后三位的; (四)在监督部门组织的检查活动中,一年内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含3人次)以上的; (五)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应当给予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 (六)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第十三条: 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七条: 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问责情形,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决定。 对机关主要领导的效能告诫或建议组织处理,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机关其他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效能问责,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效能办)决定。 上级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问责机关应当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给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决定给予效能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
第二十四条: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人不服问责机关所作问责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街道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问责机关。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适当的,维持原决定的; (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变更决定; (三)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重新调查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从做出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并视情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该被告诫人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精神文明奖励,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视情建议予以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1次的,该机关当年度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
第三十条: 效能告诫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2人(次)、或被宁德市效能告诫1人(次)的,给予该机关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3人(次)、或被宁德市效能告诫2人(次)的,给予机关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4人(次)、或被宁德市效能告诫3人(次)的,给予该机关主要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机关自行检查效能建设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的,不适用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和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扣分依据。
第三十二条: 当年度内单位有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以上问责3人次(含3人次)以上的,是文明单位的,予以摘牌或建议上级予以摘牌,取消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机关临时人员,问责机关有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督查中发现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由问责机关责令其主管部门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福鼎市委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鼎委〔2009〕40号)、《中共福鼎市委办公室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福鼎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鼎委办〔2010〕24号)同时废止。
效能问责决定书(样式) XX效责〔 〕号
中共福鼎市委办公室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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