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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今后,所有社会组织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市民政局印发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意见,从民主机制、财务管理、商业行为、信息公开和廉洁自律教育等五个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在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
在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方面,意见要求,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意见指出,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孙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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