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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执字第1282-2号 朱邦务、许秀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旭隆贸易有限公司、朱邦务、许秀眉、郑敬恩债权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邦务、许秀眉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中山中路新雄广场19号1层001幢103室房地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鼎执字第1282-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听证室摇号选择司法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公告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执字第363-2号 林嵘、占里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寸芽茶业有限公司、林嵘、占里花债权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嵘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办事处福瑶新区1幢8号、福鼎市桐山华鑫锦绣苑33栋301室房地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鼎执字第363-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听证室摇号选择司法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公告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683号 杨仁平: 本院受理原告郑金彤、郑金寨、缪高昌、陈常明、张安、林亦怀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鼎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仁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金彤、郑金寨、缪高昌、陈常明、张安、林亦怀承揽运费人民币247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5日起至还清运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告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459号 郑石头、郑守煜: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鼎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福鼎市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告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3021号 李常宝: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鼎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常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淑华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福鼎市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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