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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它可能是这样的 ▼
这样的 ▼
或是这样的 ▼
小区里、电梯里放广告 看似很正常的一个场景
而且电梯里的广告经常发生变化
这个月是你家的广告下个月是他家的广告
甚至有一些广告还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
你有没有是想过这样一个场景
......
物业这些年到底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这些广告收入真的和业主没有关系吗?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是怎么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72条和73条的有关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入楼梯间、电梯间、户外墙面和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这其中包括小区的外墙广告收益、停车费、公共地出租的租金、共有房屋出租的租金,也包括电梯广告收入等。
物业管理条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告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小区全体业主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经营广告所得,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披露相关账目,具体如何使用应当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砖家观点
①小区广告收益分配决定权在业主,但也要考虑政策导向与物业公司的贡献 ; ②业主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限制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 ;
③小区广告收入和物业费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无权用广告收入折抵物业费 ;④物业公司擅自引入广告或者将收益据为己有,业主除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外,还可以起诉。
近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 其中一个案例 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 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如果他们不作为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多年来咱不知道的这笔钱原来是业主自己的 以后我们维权也算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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