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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但有些人把火花演出了一场“火灾” 一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罪
先来看一下人物关系 ➤ ➤ ➤ 许某伟(摩托车后座乘客) 张某外(摩托车驾驶员,后离开现场) 郑某光(许某伟电话召集) 谢某远(与郑某光一起到达现场) 许某某(轿车驾驶员) 苏某某(许某某电话召集)
2015年8月23日凌晨 被告人许某伟乘坐由被告人张某外驾驶的摩托车 途径山前街道某食品店门口 碰撞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轿车 导致两名被告摔倒在地,双方继而发生争执
原本只是一场交通事故 但是...... 为何会演变成一桩刑事案件呢?
被害人许某某电话召集苏某某、郑某光
后被告人张某外离开现场
就这样,一步步把事情闹大了
不久,郑某光与被告人谢某远等人到达现场
被告人许某伟随即先后与被害人许某某、苏某某进行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苏某某将许某伟刺伤而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谢某远,许某伟等人追赶苏某某未果 返回现场与之后赶至的被告人张某外 共同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殴打
法院 认为
被告人谢某远、许某伟、张某外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法判处 谢某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许某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张某外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福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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