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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一对恋人租住在他人家中 期间这对恋人谎称 在内蒙古兴安盟乌塔旗 有投资水稻种植、养鹅等项目 可以让房东等人入股为名诈骗48万余元 并将这些钱款用于 赌博·归还个人债务·日常生活开支
近日 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 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size=13.6364px]据悉[size=13.6364px],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何某某(浙江籍男子)和林某某(福鼎籍女子)以男女朋友的名义租住在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北路2巷101号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在入住期间,何某某谎称在内蒙古兴安盟乌塔旗有投资水稻种植、养鹅等项目,可以让郑某某等人投资入股。林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没有在内蒙古投资的情况下,仍帮助何某某欺骗郑某某等人,亦谎称何某某在内蒙古有投资水稻种植、养鹅等项目,还告知郑某某等人其有到内蒙古看过何某某的投资项目。郑某某等人基于对林某某的信任,陆续将钱款投资给何某某。至2015年10月,何某某共骗取郑某某等人投资款人民币481500元。何某某将上述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 检察官介绍[size=13.6364px],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遇人遇事,千万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就如本案,如果被害人稍微懂得去调查一下,也许就不会被骗。所以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为蝇头小利所惑,做事情前尽量“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避免上当受骗。
提高警惕,以防诈骗
来源:宁德晚报/吴宁宁、章振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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