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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论坛君 于 2016-9-13 17:18 编辑
还记得 你记忆中的食堂吗 ? 还记得
你对面的那个死党吃着吃着吃出了一只苍蝇 却依然淡定的继续吃吗 ? 如今翅膀硬了的我们只想问一句 当年的食堂有证吗 ?
近日,福鼎市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在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事)业单位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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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过程中 执法人员发现个别单位负责人 对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存在误解 认为企(事)业单位食堂只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工作餐 不对外经营 认为没必要办理许可证 对此 市食安办提醒 根据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定义:单位食堂是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各单位如有开办食堂 即属于《规定》所定义的单位食堂 食堂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市食安办提醒
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其他各类餐饮服务单位 应及时申请办理 主体业态为“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依法经营 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名单 论坛君就不上了 如果你发现违规 欢迎举报 ~~~
来源:刘端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