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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情非常重要! 强调!强调!再强调! 福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新变化啦! 可这跟你有什么关系呢?
其实 关系可大了 包括 救助范围 补助标准 都有不同 一起去看看吧 ▼
近期,福鼎市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该《意见》自2016年9月29日起实施。
◎救助对象有哪些呢? ▽ 福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共有四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大疾病患者。
救助方法及标准是怎样的? ▽ ••••• 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 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治模式
━━━━━━━━━━━━ 资助 | 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 特殊门诊 | 救助
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
━━━━━━━━━━━━ 一次性定额 | 救助
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惠民医院减免及社会互助帮困后等,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
━━━━━━━━━━━━ 重特大疾病 | 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无支付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医疗救助。
年度内发生的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或特殊门诊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 3万元—5万元(包括5万元)的,给予救助3000元; ● 5万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给予救助5000元; ● 10万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的,给予救助10000元; ● 15万元—20万元(包括20万元)的,给予救助13000元; ● 20万元以上的,以13000元为基础,个人自付费用每增加10万元,救助金给予增加1万元,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医疗救助服务是这样! ▽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 救助对象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而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资料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救助对象参保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与市民政局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 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核定、公示、审批后,给予一次性救助。 ☞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 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核实、公示、审批后,给予相应救助,与第三类救助不能重复。 ☞除“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外,其他医疗救助资金可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对确需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跨县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
看清楚了?明白了? 有符合条件的快去申请吧!
来源:幸福福鼎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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