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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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20: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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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公安局
鼎公综〔2016〕146号
《福鼎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通知

各派出所(边防所),局属各单位、边防、消防大队:

现将《福鼎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鼎市公安局
2016年9月20日

福鼎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工作的部署,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必须坚持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的原则,确保受案立案的规范、高效、便民、公开。

第三条 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管,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等途径,实施全流程、全方位监督。

第四条 设立福鼎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挂靠法制大队,实行归口统一管理。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立案工作一律实行网上登记,流程网上流转,受案后开具回执,特定公开案件进展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案管中心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通过接处警平台、执法办案系统、执法监督平台等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二)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三)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
(四)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五)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第七条 指挥中心负责接处警信息系统中违法犯罪类警情的精准甄别、归类、登记、派警、交办等工作,规范出警、处警单位的现场处置行为,监督违法犯罪类警情的受立案办理情况。

第八条 治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派出所办理的违法犯罪类警情规范处置和及时受立案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涉嫌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 督察部门负责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及时查处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负责受、立案信访事项的办理,对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转交法制、督察、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章操作规范
第一节 接报案

第十二条 群众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刑侦、治安、网安、经侦、禁毒等业务部门及派出所对群众上门报案(含控告、举报、扭送)、嫌疑人投案以及工作中发现的刑事、行政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应当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接受并将群众提供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登记;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向报案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当场将案件情况录入接处警平台。

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书面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第十三条  110接报警案件:指挥(情报)中心应当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接处警操作手册》做好违法犯罪警情的接、派警工作,派出所或业务部门等办案单位接到指挥(情报)中心下达的违法犯罪类警情指令后,应当对指挥(情报)中心流转的违法犯罪类警情归类为处警案件进行网上受案登记,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在处警现场向有关人员出具受案回执。对不属于被指派处警单位管辖的110报警,按照110接处警工作相关规范开展工作。

通过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等其他非现场形式报案的,参照110接报案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办案单位接到报案后应当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第十五条  对接受群众报案或者110指令后处警的,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现场执法视音频设备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第十六条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接报案部门所属执法单位管辖的,需按照规定先行无条件接受,再依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并及时将移送案件的情况向报案人反馈,不得让报案人自行移送案件或二次报案。

局属各执法办案单位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最初接受的单位报请市局案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跨县(市、区)办案单位发生管辖争议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以及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统一由市局案管中心接收,并负责分转至有管辖权的办案部门受案并依法办理。

第二节  受立案

第十八条  办案部门进行受案登记时,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于接受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法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调查;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对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难以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的,按照行政案件受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涉嫌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经审批不超过3日。

第二十条 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能在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二十一条 一般刑事案件经办案部门法制员、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作出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

对易出问题、有争议的经济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查,报市局案管中心审核后,提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由案管中心受理后分转至相关办案部门按照程序立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一节 监督重点

第二十三条 接报案环节: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出警、处警;处警过程是否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是否规范存储现场执法记录资料;处警后是否如实将现场勘查、检查和收集固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录入福建公安警务工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受案环节: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是否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受案回执或《立案告知书》;处警后对构成案件的警情是否按程序进行受案登记、出具受案回执或《立案告知书》;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受案审查;受案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是否存在违法受案、越权管辖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立案环节: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属于本部门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是否按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处理;是否存在立案不实、违法立案、越权立案问题;立案后是否履行告知、送达法律文书等程序,是否及时开展侦查。

第二节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局案管中心要通过接处警系统、执法办案系统、执法监督平台等信息系统每日对接处警、受案立案情况和执法过程视听资料等进行网上巡查,发现执法问题及时通知办案单位限期整改。办案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在三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至案管中心。

有关警种部门应当与案管中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加强对受案立案流程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以及虚报统计接报案和受案立案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将受案立案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法制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考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录入办案平台;
(二)应当受案立案而不受案、不立案的;
(三)受案、立案后不及时查处的;
(四)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隐案瞒案或者违规拆案并案的;
(六)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业务警种部门是指刑侦、治安、经侦、网安、禁毒等从事执法办案的业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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