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为对付“老赖”,福鼎法院够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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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6: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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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
致全市金融机构的一封公开信

全市各相关金融机构:

近期我市个别金融机构在收到我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一条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的规定,或是基于其内部文件规定,要求法院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即执行依据副本),否则不予办理。


对此,我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等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只须出具相关《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无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执行依据副本),有关金融机构必须办理。金融机构以旧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或是其内部文件规定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明显违法,应予纠正。


今后,对于金融机构执意要求法院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执行依据副本)并以此为由不予办理的,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的规定,对金融机构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特此通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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