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罚!罚!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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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16: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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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鼎环罚字[2016]38号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滕基)
详信
林滕基
福鼎市福灵鞋材料加工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982600371071
地址:福鼎市贯岭镇工业园区

你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经营的福鼎市福灵鞋材料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在福鼎市贯岭镇工业园区从事鞋材料加工,生产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入贯岭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0号),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

2016年12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37号),明确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
> > > 有如下证据为证 < < <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林滕基身份证复印件;
3.2016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16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
5.2016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
6.福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6]第212号)
7.《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0号);
8.2016年10月18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9.《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37号);
10.  2016年12月15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该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四,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4点“列入报告表类,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处人民币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的规定,对你厂未依法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综上
> > > 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6日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鼎环罚字[2016]37号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鼎峰合成革有限公司)
详信
福建鼎峰合成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3760965H
地址: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区

你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DFM沾染物、废矿物油、废石棉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混合量为1.98吨;部分废旧树脂空桶管理不规范,随意堆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将配料车间的过滤网和设备擦拭废布等DMF沾染物(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范管理,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

2016年12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3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
> > > 有如下证据为证 < <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陈锋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章吉标身份证复印件;
5.2016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16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
7.2016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
8.危废混入生活垃圾称重明细单;
9.《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4号);
10.2016年10月13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11.《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31号);
12.2016年12月8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你公司部分废旧树脂空桶管理不规范,随意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6点“混合量1-3吨的,处5万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
> > >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1日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鼎环罚字[2016]36号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鼎市信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详信
福鼎市信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4004542J
地址:福鼎市文渡项目区

你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堆放场所顶棚破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部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部分废渣和原材料未进行分类存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29号),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固废堆放场所顶棚的修补工作,并对废渣和原材料进行分类,规范存储。

2016年12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3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
> > > 有如下证据为证 < <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邵晓东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邵建东身份证复印件;
5.2016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16年9月30日现场照片;
7.2016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8.《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29号);
9.2016年10月12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10.《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35号);
11.2016年12月16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15点 “违反第七项,违法情节为一般情形,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
> > >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6日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鼎环罚字[2016]35号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宏福皮革有限公司)
详信
福建宏福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72915315J
地址:福鼎市文渡项目区文渡路5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生产线涂台擦刀布和沾染色料及有机溶剂等沾染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中,混合量约为2-3吨;部分空桶露天堆放,未按危废管理要求规范收集、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混存沾染物进行挑拣、分类储存工作,按危废管理要求,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

2016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
> > > 有如下证据为证 < <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王岩平身份证复印件;
3.2016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16年9月8日现场照片;
5.2016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6.《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1号);
7.2016年10月13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8.《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6号);
9.2016年12月2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16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交《恳请减免环保行政处罚的报告》,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我司建厂以来重视环保管理理念,但个别员工将小部分沾染物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检查后及时整改……”的陈述申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2016年12月13日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你公司空桶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6点“混合量1-3吨的,处5万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
> > >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1.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0日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鼎环罚字[2016]34号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金诚合成革有限公司)
详信
福建金诚合成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岩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72901001F
地址:福鼎市文渡项目区文渡路3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生产线涂台擦刀布和沾染色料及有机溶剂等沾染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中,混合量约为2-3吨;部分空桶露天堆放,未按危废管理要求规范收集、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混存沾染物进行挑拣、分类储存工作,按危废管理要求,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2016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
> > > 有如下证据为证 < <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王岩平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黄芝忠身份证复印件;
5.2016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16年9月8日现场照片;
7.2016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8.《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3号);
9.2016年10月13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10.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7号);
11.  2016年12月2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16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交《恳请减免环保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我司建厂以来重视环保管理理念,但个别员工将小部分沾染物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检查后及时整改……”的陈述申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2016年12月13日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你公司空桶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6点“混合量1-3吨的,处5万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
> > >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1.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0日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鼎环罚字[2016]33号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详信
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6282464XH
地址:福鼎市文渡项目区元发路5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生产线涂台擦刀布和沾染色料及有机溶剂等沾染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中,未按危废管理要求规范收集、贮存,混合量约2-3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混存沾染物进行挑拣、分类储存工作,按危废管理要求,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

2016年12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
> > > 有如下证据为证 < <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郭洪瑞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许刚身份证复印件;
5.2016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16年9月8日现场照片;
7.2016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
8.《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32号);
9.2016年10月14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10.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5号);
11.2016年12月2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要求减免环保行政处罚的报告》,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公司领导重视,及时整改……”的陈述申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2016年12月13日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36点“混合量1-3吨的,处5万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
> > >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0日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鼎环罚字[2016]31号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
详信
福建得利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锡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750096670
地址:福鼎市贯岭镇玉茗路58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闲置第六车间中频电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致使中频电炉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2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
> > > 有如下证据为证 < <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谢锡管身份证复印件;
3.值班工人孔万度身份证复印件;
4.2016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16年9月23日现场照片;
6.2016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谢锡管);
7.2016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孔万度)
8.《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25号);
9.2016年10月17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10.《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9号);
11.2016年12月1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综上
> > >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 <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2日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鼎环罚字[2016]32号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鼎市百瑞纸业有限公司)
详信
福鼎市百瑞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爱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218224X8
地址:福鼎市前岐镇照兰村

你环境违法一案
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内废纸渣露天堆放,未采取 “三防”措施;2.擅自将约60吨的废纸渣倾倒在前岐镇彩岙村山上,对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2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0月20日前完成以下整改工作:1.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规范建设废纸渣储存场所;2.对倾倒在前岐镇彩岙村山上的废纸渣进行清理。

2016年12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
> > > 有如下证据为证 < <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钱爱微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
4.被委托人陈晓烽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生产主管身份证复印件;
6.2016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16年9月6日现场照片;
8.2016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陈晓烽);
9.2016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夏克潺)
10.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违改字[2016]26号);
11.2016年10月20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12.《福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6]28号);
13.2016年12月1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15点 “第七项,当事人属于再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八项,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
> > > 决定对你公司两项违法作出如下处罚 < < <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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