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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 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后应用合理途径解决 而不应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报复 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日前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就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26日』 张某缘为化解
被告人张某种与被害人吴某学之间的积怨 特做东邀请二人 至福鼎市某镇某酒阁二楼贵9包厢吃饭
『当晚18时许』 ① 张某种到达某酒阁二楼时 吴某学、张某缘、杨某堂等人 正在贵8包厢与熟识的人喝酒
② 张某缘等人见张某种已到 准备至贵9包厢吃饭 吴某学走至贵8包厢门口时 张某种突然冲过去用匕首朝吴某学后背捅去
③ 吴某学被捅后摔倒在地 张某种又上前继续捅刺其胸口、腹部等部位 张某缘等人见状,将张某种推入贵8包厢卫生间内 杨某堂将其匕首夺下
吴某学被捅后 🐮 伤势详情 🐮 其左面部、左胸部、背部 右腰部、双手皮肤软组织裂伤 左侧肋骨骨折,左肺挫裂伤 左侧血气胸(左肺受压约40%) 右肾挫裂伤伴肾周血肿 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被害人吴某学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2016年6月28日』 被告人张某种 在福鼎市太姥山镇金安街被布控民警抓获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
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中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宁德晚报/吴宁宁、温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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