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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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18: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福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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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土地房产不容非法恶炒
福鼎检察指控多起涉及土地房产类案件均已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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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办学校,实为卖商品房

案例一:被告人曹某以受让方式取得的福鼎城东一宗400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以教工宿舍为名建起一座六层楼22套房,实则无任何房产准许手续,私自出售居住。得款730.97万元,非法获利415.57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及林某,私下购买位于福鼎石湖社区某小学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用于筹设中学,对该教学楼及操场进行浇灌重装,而后以19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用于集资建房,共非法获利13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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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购房土地,乱建无产权房出售

案例一:被告人夏某、敖某等人为非法开发土地获利,向他人非法购买福鼎南湾高速公路涵洞内侧11.57亩土地,其中包含果园1645.5平方米、林地5864.69平方米、住宅用地202.6平方米,后将该地块改建成70榴地基出售,得款431.44万元,非法获利181.5377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夏某华、林某俭私下收购福鼎市万春中学大门前右侧499.56平方米土地,建造6层15套套房,非法出售他人,得款303.2250万元,非法获利92.8642万元。

案例三 : 被告人许某伙同蔡某,非法购买福鼎观音亭山坡地,未经审批、许可,将该片土地规划成6榴共321.09平方米地基,并加盖房屋,以25.2万元至43.6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得款199.72万元,牟利57.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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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许可占用林地资源

案例一:被告人郑某、黄某承包某项目土方工程,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取土,破坏林地面积达16.1亩。

案例二:被告单位福鼎某驾校,为建设驾校教练场,在审批范围基础上,擅自超审批面积,毁坏林地19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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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要求国土等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破坏国土资源、城建规划刑事犯罪,负责查办背后的职务犯罪,并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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