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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病人行凶的恶性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法律明确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不负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会问 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难道就此放任不管吗? 如果他们再次实施暴力行为,怎么办?
法 律 规 定
为此,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诉法的这一规定,避免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当做罪犯对待,同时,他们可以得到治疗和安置,又能防止他们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案 件 详 情近日,福鼎检察院受理一起强制医疗案
经 审 查2017年1月份开始骚扰刘某某2017年1月25日12时许 徐某某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门口 又见到董某某和刘某某在一起 认为董某某在玩弄刘某某,败坏刘某某名誉 便从一店铺取菜刀一把 朝从其身边经过的董某某右面部、头部等部位砍去 致董某某轻伤二级
经 鉴 定徐某某案发期间及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在案发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
社 会 调 查但是,为了防止“被精神病” 福鼎检察院对涉案精神病人 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审慎对待
就徐某某强制医疗一案 福鼎检察院受理案件后 和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 做了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 走访涉案精神病人周边邻居,了解其一贯表现 向主治医生咨询其目前治疗进展 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观察其精神状况 走访其家属 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有无监管能力等
提 出 申 请
经过一番调查
结合此前徐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后 曾在村里砍伤两人,还经常无故调戏妇女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加之其家庭缺乏管教条件和监管能力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后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目前,涉案人强制医疗手续正在办理中
来源:福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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